j9直营网苏州吴江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相关典型案例
栏目:室内知识 发布时间:2023-11-16 16:54:44

  j9直营网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保障民生为导向,以案件查办为切口,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开展了多轮知识产权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现将部分与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第33126058号“”商标是烟台吉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在第20类“家具;床垫;沙发……”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3月28日至2030年3月27日。

  2023年3月3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和相关举报材料,对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东商业城好得家商场内的某家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对现场查获的相关情况逐一核实、确认,当事人已销售的吉斯软床产品中,有4套为后期加缝“”商标的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根据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交易凭证,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1298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047165号“”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7年7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

  2023年8月11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和相关举报材料,对当事人经营的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6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无法提供任何进货凭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交易凭证,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2580元。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及时对消费者进行了退款赔偿。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白酒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21764426号“”商标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根据举报线索,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在售的带有“”商标的电脑板、集成式尿素箱总成等汽车配件共18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涉案汽车配件商品,除1件集成式尿素箱总成无法溯源外,其余17件商品均能提供进货相关凭证,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及合法来源。根据相关交易凭证,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116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涉案汽车配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635661号“”商标、第1969634号“”商标均是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在第42类“眼镜行”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注册公告时间分别为2001年9月14日、2002年11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分别为2021年9月14日至2031年9月13日、2022年11月21日至2032年11月20日,其中“大光明”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权利人同时还持有“光明”“光明眼镜”等系列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设的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店面招牌、玻璃门、室内装饰、销售单据、眼镜盒商品等处,使用“大光明眼镜”等字样,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权利凭证或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授权材料。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大光明眼镜”等商标,并通过1688网站定制购买了500个印有“大光明眼镜”的眼镜盒在店内销售,售价5元/个,经统计,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500元。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及时将店招和室内装饰等全部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门头、眼镜盒等处使用“大光明眼镜”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j9直营网、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眼镜盒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506180号“”商标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调味品;佐料(调味品);味精……”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01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01月14日至2031年01月13日。

  根据举报线索,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三种规格的共50包标注“”鸡精调味料在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涉案“太太乐”鸡精,系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相关凭证,现场未查见进销台账资料,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说明提供者。根据现场价格标签等证据,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743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鸡精及罚款的行政处罚。